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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信息
书名: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(增订新版)(套装上下册)
原价:65.00
作者:陈新民
出版社:法律出版社
出版日期:2010年9月1日
ISBN(咨询特价)
字数:
页码:(咨询特价)
版次:第1版
装帧:装
开本:32
商品标识:asinB0049B3B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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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提要
《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(增订新版)(套装上下册)》由法律出版社出版。
目录
上卷
第一篇 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/1
第二篇 国家的法治主义
——英国的法治与德国“法治国”之概念/35
第三篇 社会主义法治国之概念
——从越南及东德的经验谈起/112
第四篇 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
——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/163
第五篇 论宪法委托之理论/187
第六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/228
第七篇 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/261
第八篇 论政党的内部民主制度/298
第九篇 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/330
第十篇 论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/387
第十一篇 宪法财产权保障之体系与公益征收之概念
——德国与美国的比较研究/443
第十二篇 公益征收的目的/508
下卷
第十三篇 公益征收的补偿原则/1
第十四篇 财产权保障的阴暗角落
——论被征收人的回复权问题/44
第十五篇 知识产权的社会义务
——从宪法学的角度检验知识产权的属性及其界限/82
第十六篇 法治国家理念的灵魂
——论法律溯及既往的概念、界限与过渡条款的问题/139
第十七篇国民抵抗权的制度与概念/211
第十八篇 示威的基本法律问题/254
第十九篇 戒严法制的检讨/308
第二十篇 法治国家的军队
——兼论德国《法》/331
第二十一篇 平等权的宪法意义/383
第二十二篇 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
——论不法平等/400
第二十三篇 论社会基本权利/430
第二十四篇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
——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/454
作者介绍
陈新民,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。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。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,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,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,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,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。返回台湾后,开始公法学研究、撰写及教学生涯。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,曾于。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(傅尔布莱特学者);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。
目前担任台湾大学“国家发展研究所”教授,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“台湾十大杰出青年”之荣誉。
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,并获聘为澳门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苏州大学,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。其公法学著作甚丰、研究领域及大陆法系,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伦、人权制度、国防法制、及东南漾家的比较宪法等,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。
文摘
其中应予考虑补偿的是:(甲)对于即将征收之标的所为投机性的加工,致使被征收之标的物价值的升高,可以予以阻止。(乙)被征收物的主观价值(感情价值,Affektionswert)应和被征收物对目前财产权人有特殊之经济利益相区别。即后者应考虑予以补偿。(丙)被征收物与被征收人之经济地位(wirtschaftliche Lage)所发生的影响,如对借被征土地为生的圃农及农夫,因征收措施可影响其经济上生存,因这种生存的侵犯极为严重,故应予考虑。(丁)征收时的一切经济及社会状态,可以列入考虑,特别在经济危机时,这些征收可以概括地且暂时地有益于公共大众。例如在战时对原料的限价收购(如同军事征用)都是许可考虑的因素。对于不应该考虑的因素,Scheuner以为有:(甲)征收时,若征收之目的含有政治、社会、文化之因素时,这些因素不必列入考虑,Scheuner以为过度高估这些因素的结果,会导致将被征收人视为公众的特别牺牲(Sonderopfer)的后果,这种后果是不准许的,故应不考虑征收措施的其他因素。(乙)被征收人的一般社会地位不必予以考虑,尤其是在征收富人之财产时,不应予以较低的补偿,否则违反宪法第3条所揭示的禁昼视原则(平等权)。(丙)与(乙)是类似的,被征收人的个人特征(perstinlicheEigenschaft),例如其家族情形及其是否为法人,都不应列入考虑(此是防止对以前社会之豪门巨族的歧视)。(丁)对于被征收人财产标的之使用及利用情形,假如该标的是以社会及政治的观点来评断时,则不应将该标的运用情况列入考虑;但是若是就该标的之经济运作观点来讨论,例如该土地未充分利用等,即可于权衡补偿标准时考虑之。故Scheuner反对对于大地主采取歧视,以政治目的来剥减对其征收补偿的额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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